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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区政府推出“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
2004-10-21

自2003年10月27日起,香港特区政府推出“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年满18岁;
二. 在提出申请前的两年,拥有不少于650万港元的净资产;
三. 在向入境处递交申请前六个月内,或在申请获入境处原则上批准后的六个月内,把不少于650万港元投资在获许投资资产类别;
四. 在香港及其居住地没有不良记录;
五. 能证明有能力支付自己及受养人的生活和住宿费用,而不依赖在香港获许投资资产所带来的收益、工作收入或公共援助。
   详细情况可浏览入境处网页:HTTP://WWW.IMMD.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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