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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公民在总领馆登记结婚手续的通知
2004-01-01

               

     根据上级指示,从2004年1月1日起,中国公民在总领事馆登记结婚实施新办法,具体申办手续如下。

一. 双方为初婚者在总领事馆登记结婚,需提交以下资料:
1. 双方当事人护照及复印件。
2. 双方当事人登录原票记载事项证明书。
3. 合影照片3张(4X5cm)。
4. 每人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5. 填写一份《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注意:
1. 出国后换领护照者应同时提供旧护照。
2. 双方都是中国公民,应同时到使馆申请。
3. 因公出国人员须提供原派出单位的同意函。
4. 双方都是持临时和过境签证来日者的申请不予受理。一方为定住者,另一方持短期(即90天)签证者可予受理。
费用:5000日元

二. 有婚史者除提交和初婚者相同资料外,还须提供离婚或丧偶证明(请提交离婚证书或配偶死亡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1. 出国前离婚者提供离婚证书、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包括生效书)原件及复印件。
2. 出国前丧偶者提供原配偶死亡公证书。
3. 在国内结婚来日后离婚者提供结婚证和离婚届受理证明书。
4. 在日结婚又在日离婚者提供婚姻届受理证明书和离婚届受理证明书。
5. 经日本法院判决离婚者提供国内中级法院裁决日本法院判决书有效的裁定书及复印件。

注意:
1. 出国后换领护照者应同时提供旧护照。
2. 双方都是中国公民,应同时到使馆申请。
3. 因公出国人员须提供原派出单位的同意函。
4. 双方都是持临时和过境签证来日者的申请不予受理。一方为定住者,另一方持短期(即90天)签证者可予受理。
费用:5000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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