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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证须知
2004-04-01

根据中国公民的办证目的,总领事馆可出具以下公证。请持护照和复印件并备齐办证所需材料到总领事馆办理,须填写《公证、认证申请表》。

一、生存公证:一般系领取离退休金用。须提交登录原票记载事项证明书或住民票、离退休证或复印件。
二、亲属关系公证:一般系办理继承用。须提交登录原票记载事项证明书、住民票、户籍謄本。在日本出生的老华侨办理有关手续请通过华侨总会申请。
三、出生公证:须提交本人及父母双方的护照及登录原票记载事项证明书、本人出生届受理证明书(限在日本出生者)。
四、签名公证(授权书、委托书、声明书等):须本人亲自到总领馆办理,并在领事官面前在有关文书上签名及书写当日日期。须提交复印件。
五、复印件公证:拟公证的有关文书原件和复印件两份。  
六、译文公证:须提交原本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和打印的译文文稿两份。  
七、婚姻状况公证:
(一) 在日本的市区役所、或回国、或在第三国办理结婚登记,均须在总领事馆办理婚姻要件具备证明书或未婚公证书。

 1、初婚者须提交:
(1)护照和复印件;
(2)国内出具的来日前未婚公证书;
(3)登录原票记载事项证明书;
(4)填写来日后《未婚保证书》。    

2、有婚史者除提交和初婚者相同资料外,还须提交:
(1)离婚证明原件(离婚证、离婚判决书和生效书、离婚调解书、离婚届受理证明书);
(2)丧偶证明原件(仅限丧偶者);
(3)未再婚公证书(仅限离婚或丧偶半年后来日者);
(4)结婚证明原件(仅限在国内结婚并在日本市区役所离婚者);

(二) 回国后补办在日婚姻状况公证书,应委托他人办理,      
     须提交:
     1、来日前未婚的公证书;
     2、来日后未婚声明书的公证书;
     3、护照复印件的公证书;
     4、委托代理人的公证书;
     5、代理人护照复印件;
     6、填写《未婚保证书》。
 注:离婚者须提交结婚证明、离婚证明。
 丧偶者须提交丧偶证明、死亡公证。

(三)在日本入管局办理签证等有关手续,需要婚姻状况证明时,须提交:
     1、护照和复印件;
     2、结婚证原件或婚姻届受理证明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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