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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级指示,从2004年1月1日起,中国公民在总领事馆办理离婚登记实施新办法,具体申办手续如下。
在总领事馆离婚,需提交如下资料: 1.
双方当事人护照及复印件。 2.
双方当事人登录原票记载事项证明书。 3.
双方当事人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
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5.
双方当事人照片各2张(3×4cm)。 6.
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7.
双方就子女、财产及债务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注意: 1.
只受理原在使馆登记结婚者
。在国内登记结婚者,需回国内办理离婚。 2.
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场。 3.
双方必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4. 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等处理达成一致意见。 费用:5000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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