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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领事服务 > 婚姻登记
从日本回中国登记结婚(2006-01-26)
新版婚姻证件照片须知(2006-01-25)
如结婚双方都是中国公民,可在总领事馆登记结婚,或在总领事馆办理未婚公证后到日本市或区役所登记结婚(2004-04-01)
补领婚姻证件须知(2004-04-01)
离婚登记须知(200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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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结婚双方都是中国公民,可在总领事馆登记结婚,或在总领事馆办理未婚公证后到日本市或区役所登记结婚(2004-02-10)
已办理结婚登记者,如需办理日本的在留资格或永住等手续,可在总领事馆办理结婚公证和夫妻关系公证(2004-02-10)
结婚一方是中国公民,另一方是日本公民或其他国家公民,需在总领事馆办理未婚公证后到日本市或区役所登记结婚(2004-02-10)
中国公民在总领事馆办理离婚登记实施新办法的 通知(2004-02-10)
来日本前在中国登记结婚,现无法回国办理离婚者可到总领事馆办理授权委托书后,委托国内的亲友在国内办理离婚(2004-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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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中日公民间出生的新生儿申请签证(2004-02-10)
到目的地后发现没有办理未婚公证,可托人补办在日本期间的未婚公证(2004-02-10)
收 养 儿 童(2004-02-10)
为在日本出生的新生儿申报中国户口,可到总领事馆办理出生证明的认证(2004-02-10)
从日本到其他国家登记结婚,需在总领事馆办理未婚公证后到目的地登记结婚(2004-02-10)
日本公民希望在中国和中国公民结婚,先办理婚姻要件具备件的认证,然后持相关资料到中国涉外婚姻登记处申请登记结婚(2004-02-10)
为中日公民间出生的新生儿办理中国亲属寄养,需到总领事馆办理儿童寄养公证书(2004-02-10)
通 知(2004-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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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日本回中国登记结婚
2006/01/2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我馆对申请回国结婚的中国公民,不再出具未(再)婚实体公证,只办理当事人未(再)婚声明书签名属实公证。

  如系第一次结婚

  所需证件:

  1、护照及复印件。

  2、填写声明书。

  3、填写公证申请表。

  注意事项:

  !出国后换领过护照者,请同时提供旧护照。

  !已决定结婚对象者,须正确填写对方的姓名、生日、居住地。

  费用:

  普通件(4个工作日取):3000日元

  加急件(2个工作日取):6000日元

  如系再婚

  所需证件:

  1、护照及复印件。

  2、离婚证明原件(离婚证、离婚判决书生效书、离婚调解书、离婚申请受理证明书)。

  3、丧偶证明原件(死亡公证书、死亡报告受理证明书)。

  4、未婚公证书(仅限离婚或丧偶半年后来日者)。

  5、结婚证原件(仅限在国内结婚并在日本市、区役所离婚者)。

  6、填写声明书。

  7、填写公证申请表。

  注意事项:

  !出国后换领过护照者,请同时提供旧护照。

  !已决定结婚对象者,须填写对方的正确姓名、生日、居住地。

  费用:

  普通件(4个工作日取):3000日元

  加急件(2个工作日取):6000日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