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留学人员可在国内申请的相关基金和项目简介 |
| 2007-01-26 |
|
一、国家对高层次留学人员回国工作相关政策介绍 根据人事部《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的意见》,国家对留学人员回国工作中的高层次人才,在任职条件、工资津贴水平、科研经费资助以及住房、保险、探亲、家属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做了相关政策规定。 1、明确了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条件,即我国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学成后在国外金融机构、跨国公司、国际组织、著名高校、科研院所等从事金融、工程技术、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同时是国内急需的中青年高级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拥有具有产业化开发前景的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等人才。 2、国家鼓励银行、保险、证券业和国有大型企业对其自主引进,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引进,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办法。其回国后主持的科研项目,确属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急需的,申报立项后可由国家提供科研配套经费。 3、对高层次人才的遴选,要通过公平竞争,择优聘用;也可通过其他形式,经适当渠道考察确定。用人单位可聘任或委任其担任银行、保险、证券等单位领导职务及国有大型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技术领导职务或高级行政管理职务,可以担任司局级职务。 4、回国工作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可保留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如绿卡);经一定时间任职并放弃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可担任单位法定代表人。 5、明确了报酬应与其本人能力水平、对国家的贡献和所创造的经济社会效益挂钩,并根据其职务、岗位变化和贡献大小,进行调整。可以专利、发明、专有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家庭生活基础在国外的,其合法收入纳税后可兑现成外汇汇出境外。 6、在聘用或任职期间,其享受与用人单位其他人员相同的医疗、保险待遇。家庭生活基础在国外的可享受出国探亲假。 7、对随同回国的家属(含外国籍配偶),用人单位有接收条件的,应为其安排工作。确有困难的,当地人事部门要积极帮助推荐就业。子女在国内上初中、小学的,由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安排到条件较好的学校或“双语学校”、“双语班级”。报考高中、大学的,可酌情给予适当照顾。 《意见》要求各单位在实施上述政策时,要通过改革奖励、津贴办法,逐步提高先期回国和国内成长的高层次人才的待遇,其中确有显著贡献的可以同样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 1、主要资助对象: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资助对象是具有博士学位,在外留学一年以上,年龄在45岁以下,回国后在教学、科研单位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符合以上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在回国后两年内均可申请。 2、申请办法: 符合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经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确认,直接登录《中国留学网》的“科研启动基金申请”频道,填写并提交申请材料,随后将由本单位盖章的申请单位意见表原件,连同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起寄往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回国处 3、申请材料:①、申请人所在单位盖章的单位意见表原件;②、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③、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复印件;④、身份证复印件。注:以上材料只需提供一份。 三、春晖计划由教育部设立。 全称为“教育部资助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工作专项经费” 1、主要资助对象:获得博士学位并在本专业领域取得较突出学术成就的留学人员(包括已获得国外长期、永久居留权或留学再入境资格者)。 2、主要资助形式:回国的单程或双程国际旅费。 3、主要资助范围:应邀回国参加学术会议;回国进行科研合作和学术交流;组织短期研讨班、讲习班、联合指导博士生;引进技术对贫困地区进行扶贫开发;参加国有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教育部或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批准的其他短期回国服务活动。 4、申请手续:“春晖计划”专项经费常年受理,择优资助。向使(领)馆教育处(组)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如下资助申请表后,交由教育处(组)审批。 5、“春晖计划”每年资助的学科领域、专业方向和项目、会议等视国内需要而设置。具体可参见教育部国际司留学回国工作办公室网页介绍。 四、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基金 全称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工作讲学专项基金》。 1、主要资助对象:已获得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包括出国留学后已获得国外长期(永久)居留权或留学再入境资格者)。 2、主要资助形式: 在国内工作讲学期间的部分或全部接待费用(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等)。 留学人员在国内的研究费用由接待单位承担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中支付,若有特殊需要则要另报申请和经费预算。该基金也少量资助国内接待单位和留学人员发起和举办的讲习班或研讨会。 4、主要资助范围:参加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研究工作或和国内同行就某一基金课题进行合作研究、有关的讲习班或研讨班、有关国际会议、有关项目承担单位的实验室建设,以及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认可的其他活动。 5、申请手续: 该资助基金常年受理申请,择优资助,额满为止。申请人应在项目实施前三个月,通过国内接待单位填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工作讲学申请书》,并报该委员会的有关科学部。 具体可参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网站学馆介绍 五、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B类资助 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设立。 1、主要资助对象:海外优秀青年学者,博士学位,45岁以下;在国外主持一个实验室或一个重大研究项目;有创新性科研构思,在国内有实验条件和合作者;每年能回国两个月以上。 2、主要资助形式:资助期一般为三年。 3、申请手续:申请者填写《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B类申请书》后,向国内研究基地所属单位提出申请。最后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综合计划局汇总,报基金委评审委员会审定。 ――具体可参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网站学馆介绍 六、人事部择优资助经费 全称“非教育系统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经费”。 1、主要资助对象:已回国或即将回国受聘在非教育系统工作的留学人员。 2、主要资助形式: A类:项目(课题)资助费。可购置仪器设备、实验材料, 改装实验室以及缺乏开展 科研工作所需的其他必要经费。 B类:小额资助费。可购买必需的零部件、化学试剂、药品、消耗材料和图书资料 等。 C类: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资助费。回国工作一年以上,需出国参加学术会议或 交流活动的旅费。 D类:开办工作资助费。 3、申请手续:A、B、D类,需申请人填写《资助经费申请表》,由所在单位报人事部审批。A类每年审批一次,B类每年审批2-3次,C类需提前两月申报。B类由各省、 市审批。 七、中科院高级访问学者计划 1、主要资助对象:来自中国科学院以外(包括留学人员)的高级访问学者,有博士学位并从事科研工作5年以上,具有助理教授以上职务,年龄不超过40岁;副教授以上职务不超过45岁;国内外著名学者讲学。 2、 主要资助形式:在中国科学院工作六个月至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生活补助费每年2.4---3万元人民币,住房补贴每年0.6---1万元人民币。 期满后留去自由。 3、申请手续: 申请人可向中国科学院人事局教育局申请。 联系地址邮编:100864北京市三里河路52号 中科院人事教育局 八、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 由教育部与香港爱国实业家李嘉诚先生共同筹 资设立。该计划包括实行特聘教授岗位制度和嘉诚杰出创新人才奖励两项内容。1998年开始实施。 1、特聘教授制度内容: 教育部将在3-5年内在全国高校国家重点建设学科中设置300- 500个特聘教授岗位。由高校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中青年杰出人材。 2.特聘教授待遇:受聘特聘教授岗位的人员聘期内享受每年人民币10万元的岗位津贴,同时享受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的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任职期间取得重大学术成就、作出杰出贡献的人员,还可获得每年颁发一次的“长江学者成就奖”。每次一等奖一人,奖励人民币100万元;二等奖3名,每人奖励人民币50万元。 3. 申请程序:特聘教授候选人申请每年两次(1月15日前和 7月15日前)。“长江学者 成就奖”每年申请一次( 7月15日前) 。 有关申请办法可向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或教育部人事司索取。有关申请表格可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网站下载。 联系地址邮编:100816 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 教育部 人事司 九、 中科院“百人计划” 中国科学院从1994年开始实施“百人计划”,从国内外公开招聘优秀人材。 1.招聘对象:以科学(工程)中心、开放实验室、青年实验室、等为主要基地,按需要招聘人才。 2、具体条件:博士学位;从事基础研究的应已作出了国际水平工作;从事应用和科技开发的应已作出了新颍性、创造性和具有应用价值的科技工作。有艰苦创业和敬业精神;作风端正、治学严谨、善于团结人;有教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以及社会活动能力。年龄在45岁以下。 3、申请办法:申请者可按照中科院定期发布的“百人计划”招聘指南,由他人推荐或自荐。具体办法、招聘指南以及《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候选人推荐(自荐)表》 可向中科院“百人计划”办公室或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索取。 4、受聘后待遇:中科院将根据学科(工程)发展需要和本人条件,给予较强的一次性启动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必需的仪器设备、本人住房等。入选人员的工资待遇,除按国家规定发给的外,中科院将予特别津贴,津贴额度视具体情况确定。 联系地址邮编:100864 北京市三里河路52号 中科院人事教育局 “百人计划”办公室 十、中国科学院留学经费择优支持回国工作基金 1、主要资助对象:准备到中科院工作的留学人员;年龄在50岁以下,在国外学习、工作一年以上的,获博士学位的留学生或访问学者。 2、主要资助方式:科研启动费。 3、申请手续:回国前的六个月内或回国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填报《中国科学院留学经费择优支持申请表》,报中科院人事教育局。 联系地址邮编:100864 北京市三里河路52号 中科院人事教育局 留学人员处 |